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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

作者:王成博 2020-04-26 16:17:58 来源:疾控科 浏览次数: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4月26日,我院在门诊大厅开展了以“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为主题的宣教活动。

  疾病控制科通过在门诊大厅放置《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易拉宝,向前来本院就诊的患者以及本院医护人员发放职业健康宣传小彩页,同时讲解相关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有效地扩大了宣传范围,进而提高了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在电子大屏、门诊大厅悬挂横幅、推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职业防治的相关知识,为更多的劳动者了解职业病、走进职业病并防治职业病提供了有效信息及参考。

  活动结束后,我们发现广大劳动者对于《职业病防治法》认识上的淡薄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缺乏,通过本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使每一位参与到本次活动中的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防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并在其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注重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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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知识:

  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国职业病的特点?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职业病的主要类型?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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