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进一步深化“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下列行为作为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不到位引发严重后果、错失工作时机、耽误工作进程的;
(二)缺乏政治担当,“四个意识”不强,维护和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的;
(三)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上级决策部署,只喊口号、光说不练、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四)在落实区政府下达的重大任务中不作为、乱作为的; 对落实医改任务、第二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等重大工作任务,错失时机、耽误进程的;
(五)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煤改电工程、PM2.5治理等环境治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
(六)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服务职能不到位,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发生,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七)为民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在为民服务、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待基层和群众态度生硬、作风粗暴,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置之不理、处置不当,导致问题多次反复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本职工作开展中纪律松弛,效率低下,推诿扯皮,庸懒散拖,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