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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相约 “典”亮生活 护理部组织开展专题《民法典》专题学习

作者:杨希 2020-09-30 16:04:05 来源:护理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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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关于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有关文件精神,加快适应医疗卫生领域工作新要求,不断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卫生安全,近期,我院护理部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学习了《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本次培训采用视频播放的形式,分三批次进行了学习。

  首先,护理部对《民法典》进行了深刻的解读,从四方面为大家逐条梳理和阐述。在《民法典》对护理医疗行为的影响中,界定了“近亲属”范围,明确了医疗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同时,通过学习也深入了解了在医疗服务中,不宜或不能取得患者本人同意时,患者的意定监护人意见优先于法定监护人意见。在说明形式中也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项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学习了《民法典》中增加“遗失”病历的法律责任。病历丢失经常发生在医疗纠纷处理、病历借阅等环节,所以必须加强病历管理和借阅流程。当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关于护理记录,《民法典》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再次,学习了《民法典》关于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医护人员应更加注重患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只要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泄露了患者的个人信息或者隐私,不管是否给患者造成损害,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医务人员也应当注重保护患者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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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民法典》学习,全院护理人员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使大家增强了自身法律意识,明确了民事活动准则,同时我院护理人员理解《民法典》的精髓,将《民法典》相关规定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依法执业、依法管理,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医疗纠纷,全面提升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医疗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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