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医药分开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破除以药补医、 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 7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38号),制定本方案。
改革范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本 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适用本方案。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本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并执行各项改草政策。
重点改革任务
(一)取消药品加成、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
(二)实施药品阳光采购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
(四)改善医疗服务
(五) 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
(六) 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七) 建立财政分类补偿机制
(八) 加大医保保障和支付方式改革力度